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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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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至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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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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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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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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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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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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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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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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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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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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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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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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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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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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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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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康爱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六十五岁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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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 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 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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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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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康爱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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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于确诊 日期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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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防癌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 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主合同及本附加 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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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的保险责任及其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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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保险费:25周岁,男,缴费10年,每年2104元。
保险利益:
1、合同生效后90天到65周岁之间,万一确诊为癌症可获赔付 10万元;
2、65岁可领取2100 X 10 X 1.06 =22260元,若65岁前身故提前领取,在缴费期间身故赔付:所有保险费X 1.06,不管癌症是否获理赔;
3、缴费期间罹患癌症,获赔10万元后,豁免以后的保险费。(示例:若不幸第二年罹患癌症,首先获赔付10万元,以后9年的保险费豁免,65岁时可以领取22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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